受雇于某私營業主的搬運工姜某,在卸貨過程中被從叉車上倒下的貨物壓倒并撞在墻上,造成其當場昏迷不醒。為此,姜某要求雇主賠償其醫療...
受雇于某私營業主的搬運工姜某,在卸貨過程中被從
叉車上倒下的貨物壓倒并撞在墻上,造成其當場昏迷不醒。為此,姜某要求雇主賠償其醫療費用、殘疾賠償金。2月4日,
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一審判決,姜某獲償94983元。
姜某訴稱,一年多前,他受雇于一私營業主從事搬運工作。去年11月份的某天上午,他按照老板的要求前去卸貨,由于老板卸貨時操作不當,貨物從叉車上倒下,他被重重地壓倒后又撞在了墻上,造成他當場昏迷。事后經醫院診斷,確定他的雙腿已被壓傷、右額顳硬血腫、右額葉腦挫傷而且蛛網膜下腔出血。經受了傷痛的姜某認為這一切不幸都是由私營業主造成的,他與該業主是雇傭關系,由于雇主不具備相應的起重資質、設備和技能并進行了不當的操作,出事后又沒有及時對他進行搶救,也沒有及時通知家屬,從而造成了如此嚴重的后果,該業主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姜某要求雇主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計人民幣10萬余元。
私營業主李某在法庭上卻辯稱,姜某并非是他所雇傭的工人,他不應該對其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經過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雇傭關系,故本案中被告應當對原告在受雇卸貨過程中所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