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電池須備案
2007-01-05 00:00 性質:轉載 來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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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張家港某企業從德國進口的2臺蓄電池被張家港檢驗檢驗局責令退運。 3月份,張家港檢驗人員在檢驗該公司進口的叉車時,發現這...
日前,張家港某企業從
德國進口的2臺蓄
電池被張家港檢驗檢驗局責令退運。
3月份,張家港檢驗人員在檢驗該
公司進口的
叉車時,發現這些叉車是以蓄電池作為動力來源。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所有電池產品在進口前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取得備案書后方可進口,而該電池沒有進口備案私自進口。據此,該局作出了退運電池的處理決定。
為加強電池產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我國生態環境,2000年國家質檢總局就發布了《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驗監管辦法》。該《辦法》規定,進口電池產品的備案申請人(制造商、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等)在電池產品進口前應當向有關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檢驗檢疫機構對電池的結構、電化學體系以及電池汞含量檢測的結果綜合判定是否符合備案要求,未經備案的電池產品不準進口。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國內企業,加強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學習和研究,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發生“違規”行為,從而給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不必要的影響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