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送了兩次快件都沒有人簽收,第三次投遞時,可以另外收費了。這一規定寫進了剛通過的《南京市郵政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還提出,新建、改建、擴建城鎮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置快件服務用房或相關智能服務設備。(7月31日人民網)
《南京市郵政條例》的這幾點引人關注,同時也值得商榷。就立法而言,這些規定明顯管得過細,這不是涉及快遞市場秩序的原則性問題,而且快遞是純粹的市場服務行業,受到服務合同法律法規的調節,享有定價的自主權。
要求“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置快件服務用房,或者是智能快件箱等智能服務設備”,是替居民考慮,不乏美好初衷。然而,這些工作被加諸在建設單位身上,既不合理,更不合法。不合理是因為快遞是市場服務行業,提供配套的服務設施設備是企業的可選項,不能強行轉嫁給建設單位。當然,建設單位出于完善小區設施的考慮,可以配建相關快遞設備,但也只是市場行為,與法律責任沒有任何關系。
而且,規定本身涉嫌增加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與《立法》法規定地方立法的原則相違背。雖然郵政法中有要求居民樓配置郵箱等郵政設施并承擔建設費用的規定,但是其出發點顯然是針對普遍郵政服務,即保障居民通信權利的公益制度設計。很明顯,這并不適用于市場化、商業化的快遞服務。
快遞立法必須遵循市場原則,不能將快遞與郵政業務自身的管理等同起來。快遞作為純粹的物流服務行業,更宜單獨立法,而不是在郵政法規上打補丁。事實上,國家層面的快遞條例去年就已經公布征求意見稿,尚在立法程序之中,對于地方而言,所制定的地方法規若與后續的上位法相沖突,帶來的不僅是立法資源的浪費,還會損害立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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