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生態環境部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全面依法治國新思想、新戰略,積極協調有關方面,推動以最嚴厲的法制和最嚴格的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取得新的進展。
在生態環境立法方面,全力配合立法機關修訂環保法律11部,生態環境行政法規6部,完善配套規章9件;在生態環境標準制定方面,為支撐藍天保衛戰、碧水保衛戰、凈土保衛戰等,全面推進各項生態環境標準制定。
這些法律法規、環境標準,都是什么?哪些曾經,或者即將影響到你?一起來看看!
一、 生態環境立法工作進展
1. 全力配合立法機關制修訂環保法律,涉及11部法律。
一是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2部新法律。
二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已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
三是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精神,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稅法、循環經濟促進法、防沙治沙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5部法律中,有關生態環境部職責條款進行修改。
四是根據“放管服”改革要求,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部法律中有關環評資質、竣工驗收等條款作了修改。
五是配合開展長江保護法生態環境部分條款的調研起草。這些法律的制修訂,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國務院機構改革、 “放管服”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撐。
目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現行有效的法律共計13部。
2. 加快生態環境行政法規制修訂,涉及6部法規。
一是向國務院報送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草案)。
二是參與制定完成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三是參與修改完成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四是研究擬訂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條例。
五是研究修改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
目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共計30件。
3.不斷完善配套規章,涉及9件規章。
一是制修訂了6件部門規章,即《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資格管理規定》。
二是另有3件部門規章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即將發布,即《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目前,生態環境部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共計92件。
4. 合法性審核工作取得積極成效。
一是根據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要求,對我部報送黨中央、國務院的涉及黨內環保法規、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和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有關規范性文件,開展了合法性論證,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主要審查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等9件重要文件。
二是對1400余件(次)部內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合法性審核,為我部“紅頭文件”合法守規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生態環境標準制定工作進展
生態環境標準是環境管理最基本、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支撐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環境質量改善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我部圍繞中心工作,從五個方面重點推進生態環境標準制定工作。
1. 支撐打贏藍天保衛戰。
一是重點開展VOCs排放相關標準制定工作,發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3項固定源排放標準,全過程加強了VOCs排放管控。
二是為加強移動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先后出臺了輕型汽車(國六)、重型柴油車(國六)、摩托車(國四)、輕便摩托車(國四)、船舶發動機(國一、二)、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等11項移動源標準。
2. 支撐打好碧水保衛戰。
一是針對《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的十大重點行業,開展了農藥、屠宰及肉類加工、食品加工制造、酒類制造等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
二是為支撐環渤海污染治理、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等攻堅戰,制修訂發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等18項相關標準。
3. 支撐打好凈土保衛戰。
一是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制定發布了《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等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以及《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 25.5)《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25.6)等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評估技術規范,建立了土壤污染風險管理的基本構架,進一步加強菜籃子和百姓安居的環境風險防范。
二是為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發布了《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黃金行業氰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等標準。
三是為打擊洋垃圾進口,修訂發布了11項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涉及廢塑料、廢鋼鐵、廢有色金屬等。
4. 支撐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
一是配合排污許可制實施,制定發布了40項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18項自行監測技術指南、5項可行技術指南,構建起排污許可制實施的基礎技術支撐體系。
二是制定發布了國家環境監測類標準205項。
三是環境標準樣品不斷健全。
5. 夯實標準工作基礎。
一是制定發布了《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編制導則》等基礎類標準。
二是組織開展了陶瓷、煉焦、鋁工業等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評估工作。
“十三五”期間,我部已經發布410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包括3項環境質量標準及修改單,29項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205項環境監測類標準及修改單,4項環境基礎類標準,169項管理規范類標準)。
目前,現行生態環境標準總數達到2011項(其中環境質量標準17項,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186項,環境監測類標準1171項,環境基礎類標準41項,管理規范類標準596項)。
三、行政復議與訴訟工作情況
1. 依法辦理行政復議與應訴案件。
一是依法積極穩妥辦案。十九大以來,我部共辦理各類行政案件近300件(其中行政復議案200余件,行政應訴案70余件,行政裁決案10余件)。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重大行政復議與應訴案件的實地調查、專家論證、技術審查、集體商議機制。
2. 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
自建立法律顧問團隊和公職律師隊伍以來,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在我部重大決策作出,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修訂論證,重大疑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及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的辦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
2017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來,中央和國家各相關部門、全國各省(區、市)積極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五方面進展。
1. 加強組織領導和制度建設。
一是各省份均成立了由省級領導擔任組長的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積極制定改革實施方案,明確了牽頭部門和任務分工。截至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已印發省級改革實施方案,另有126個市(區、縣)印發了市地級改革實施方案。
二是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磋商、調查、資金等改革配套制度開展專項研究并制定配套文件。各地共計印發90項配套文件,正在編制94項。
2. 積極推進案例實踐。
各地按照改革工作部署,積極篩選合適案例,組織辦理了一批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損害賠償案件。試行一年多以來,各地共辦理案件424件,涉案金額近10億元。目前已經辦結206件,其中以磋商結案186件,占結案總數的90%以上。
3. 積極推進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入法。
一是積極推動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增加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規定。
二是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長江保護法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制修訂過程中提出立法建議,目前相關審議稿及建議稿中已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內容納入其中。
4. 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今年6月出臺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明確規定:“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助于各地提高對改革重要性的認識,深入推進全國改革試行工作。
5. 加強鑒定評估、司法審判等方面的業務指導。
一是我部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土壤與地下水》等有關技術方法。
二是司法部聯合我部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1. 堅持立改廢釋并舉,進一步完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
配合制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長江保護法,推動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條例等行政法規,及時制修訂需要配套的部門規章,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法規清理。
2. 繼續加大標準制修訂工作力度,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標準支撐。
推進電子、農藥、鑄造、日用玻璃、石油天然氣開發、皮革制品、活性炭等行業排放標準制修訂,同時大力推動并指導地方生態環境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3. 繼續深化生態環境損害改革,確保《改革方案》在全國范圍落地見效。
一是聯合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持續推進改革試行工作,總結通報改革工作進展,對下一步工作做出統一安排部署和指導推動。
二是加強統籌調度和業務指導,特別是在新一輪中央生態環保督察中,督促各地加強案件辦理。同時就實踐中發現的案件啟動情形不明確、磋商效率不高、修復效果后評估不規范等問題,聯合有關部門,起草索賠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是強化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方法體系建設,加大對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的培育力度,加強鑒定評估技術培訓,提升鑒定評估能力。
四是繼續開展調研和跟蹤評價,研究指導各地解決在改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加強對各地進展的通報。
五是繼續推動有關方面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配套措施,將改革實踐中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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