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25日消息(記者王成林 山東臺趙國偉)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山東蘭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王士嶺建議,將叉車納入機動車管理,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王士嶺介紹,在我國,叉車分布的行業非常廣泛,涉及到國民經濟各部門,企業在生產、倉儲、物流等環節都需要用到叉車。從原始的人工搬運到以叉車為主的機械化搬運,使叉車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以山東省臨沂市為例,臨沂有100多個專業批發市場和物流中心,叉車作為主要搬裝工具之一得到了廣泛使用,轄區內叉車保有量達15000臺。
與此同時,王士嶺介紹,目前對叉車的安全管理卻存在較大的隱患。目前叉車管理的部門主要是市場監管局,實際工作中,部分企業重使用、輕管理,認為叉車作為特種區域中使用的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幾率低、危害小,安全措施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落實,叉車不經檢驗、不經注冊,叉車駕駛員無證上崗等現象較為普遍。企業負責人及叉車駕駛員對違規操作叉車所帶來的的危害往往不夠重視。
王士嶺表示,其實在現實操作中,叉車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是比較突出的。根據現有法律法規規定,叉車屬于場(廠)內專用機械,需要在場(廠)內作業,不允許上道路行駛,如果需要轉場作業,必須按規定由其他車輛運載到目的地。雖然交警部門加大了管理力度,但在現實操作中,仍有叉車在道路上行駛、占用道路作業裝卸貨物等交通違法行為,對交通安全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
而在監管方面,目前,叉車的特種屬性使其在出現交通違法進行處罰時無法可依,而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也無法提供安全保障。叉車使用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駕駛叉車。按照《特種設備目錄》規定,叉車屬于場(廠)內專用機械,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2條及《特種設備安全法》第2條的規定,場(廠)內專用機械屬于特種設備,叉車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機動車”。因此,叉車不能上路行駛,也不能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所以叉車在違法上路被查處時,處罰沒有法律依據,其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處;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承擔事故責任的違法駕駛人和叉車所有人進行處罰時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受害一方往往也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經濟賠償。
對此,王士嶺代表表示,由于目前叉車的屬性,決定了在日常管理中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導致管理工作處于被動狀態。建議明確叉車的機動車屬性,將其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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