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勢頭正好,缺少發票卻成為行業健康發展的絆腳石。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必須取得銷售方開具的合法有效憑據。但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的上游供應商多為散戶回收者,無法提供合規發票,影響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法遵從的效果。具體情況如下:
一是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交易對象難于提供發票。再生資源回收業務中,回收企業的貨源:一是從產廢企業購買;二是從散戶收購。第二種方式占90%以上。散戶無法提供發票,回收企業不能抵扣進項稅金,也無法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40號公告規定回收企業可選擇按簡易計稅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解決沒有進項抵扣,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問題仍未解決。
二是企業自制憑證稅前扣除得不到稅務機關認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規定,只有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即500元/次,企業才可用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上述要求與廢舊物資行業回收實際脫節,回收企業需對接的收購對象多、收購數量大,不能直接從小散戶手中收購貨物。通常是個別大戶先集中收購,再銷售給回收企業。使得大戶的投售量巨大,個別大戶每年投售額甚至超千萬元。回收企業通過內部自制憑證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不予認可,導致企業使用此類憑證無法稅前扣除。
三是各地征管執行口徑不一導致企業風險較大。各地對以自制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征管執行口徑不同,有的地區500元以下可使用自制憑證;有的以銷售額不超10萬元免征增值稅為標準,即月銷售不超過10萬元可使用自制憑證;有的仍發放收購發票,由納稅人自行開具收購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即使同一地區,不同的執法人員也口徑不一,可能出現使用此類憑證導致無法進行稅前扣除,面臨極大的納稅調整風險,造成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稅收不公平。
為完善再生資源稅收政策,解決大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難以取得進項發票的問題,建議如下:
一、試點企業代開。可參考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為個體司機代開專用發票的思路,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大型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試點為回收散戶代開發票,解決稅前扣除合法憑證問題。
二、第三方代開。回收散戶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協議約定在第三方平臺發生實際業務交易時,允許第三方以投售人名義開具發票,并轉交給回收企業。
三、允許自制憑證稅前扣除。允許回收企業發生實際業務交易時,單戶投售人月銷售額在限額以下(如10萬元以下),可以填制內部收購憑證據以稅前扣除。
四、核定征收。根據回收企業不同類型再生資源的實際利潤率情況,分別確定應稅所得率,采取核定征收的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