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需進行安全評價
2005-01-24 00:00 性質:原創 作者:中叉網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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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及使用過程中容易發生各類事故事件,我國于2002年安全生產法出臺后,開始推行安全評價工作,要求生產.儲存及使...
由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及使用過程中容易發生各類事故事件,我國于2002年安全生產法出臺后,開始推行安全評價工作,要求生產.儲存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進行安全預計評價及定期的現狀評價,其法律依據如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理》第九條規定:“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四)安全評價報告;”第十七條規定:“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第六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筑施工安裝企業、礦山企業和已發生職工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企業和單位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九條規定:“重大工程項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性預評價。” 第三十三條規定:“工程項目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安全性預評價、安全生產設計未經審查進行施工或者未經竣工驗收擅自投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可以對建設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廣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電子版一份:(二)符合資質規定的安全評價單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包括“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方式劃分為:批發、零售和化工企業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