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天津頻道3月15日電 某商場員工在沒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叉車碾軋報損物品,不想在送回叉車時撞到了鐵欄桿上。商場為修理...
新華網天津頻道3月15日電 某商場員工在沒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
叉車碾軋報損物品,不想在送回叉車時撞到了鐵欄桿上。商場為修理叉車花費 4萬余元,為
租賃叉車花去 90000余元。日前,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該員工應承擔商場損失的 40%,即賠償商場人民幣 2.1萬余元。
原告某商場起訴稱,被告劉某是原告聘用的內保員工。事發當日下午兩點,劉某未經相關部門允許,擅自無證駕駛
林德牌叉車,致使該車撞在安全出口處的鐵欄桿上,造成叉車多處嚴重損壞。原告為修復該叉車支付修理費 4.3萬余元,為保證商場的正常運營,原告只能另外租借叉車,共支付租金 90000余元。原告代理人表示,由于被告的過錯造成叉車損壞,故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5.2萬余元。
被告劉某表示,當時他在收貨部報損,先用叉車將需要報損的物品從收貨部平臺鏟到垃圾箱處,然后用叉車對報損物品進行碾軋破壞。這些工作完成后,他將叉車送到“空包裝”處車位的過程中,踩剎車時感覺失靈,叉車撞到了安全出口處的鐵欄桿上。劉某表示,他是在履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存在過錯。叉車的鑰匙由原告商場收貨部管理,原告方說他無證駕駛卻又將叉車鑰匙交給他,因此可以認為原告未盡審查管理的責任,對此事故的發生應承擔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商場工作期間,在不是叉車專業司機,不具有駕駛叉車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駕車作業造成事故,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原告作為車輛的所有人、管理者,對員工違章駕車作業未及時制止糾正,未盡到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對事故造成的損失,原告和被告應按主次責任予以分擔。(完)(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