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規范廠內機動車輛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行為,提高監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廠內機動車輛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統稱監督檢驗,下同),須遵守本規程規定的檢驗內容與檢驗方法。如采用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檢驗方法,須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本規程不適用于公安部門、農機部門管理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 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檢驗;在用廠內機動車輛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按照本規程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檢驗。
廠內機動車輛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內容相同,檢驗后均出具《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報告》(見附錄1,以下簡稱《檢驗報告》)。
第四條 本規程的技術指標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機動工業車輛安全規范》(GB10827-1999)、《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GB/T16178-1996)和《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1994)等國家標準的規定。如上述相關標準被修訂,應以最新標準為準。
第五條 檢驗機構應當制定包括檢驗程序和檢驗流程圖在內的檢驗實施細則,并對檢驗過程實施嚴格控制。檢驗人員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經請示檢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檢驗項目。
對于不具備現場檢驗條件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
第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廠內機動車輛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檢驗。上述自檢的內容、要求、方法及自檢報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的單位,至少應當配備《廠內機動車輛監督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見附錄2,以下簡稱《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所列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相應的檢測工具,其精度也應當滿足《檢驗必備儀器設備表》中提出的要求。屬于法定計量檢定范疇的,必須經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實施現場檢驗時應具備下列檢驗條件:
1.露天檢驗應在無雨情況下進行;
2.檢驗現場環境符合相關標準中對檢驗場地的要求;
3.檢驗現場(主要指試車場地、車輛檢驗場地等)應清潔,不應有與廠內機動車輛檢驗無關的物品和設備,并應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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