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縣人民政府
關于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行區的
通 告
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強化非道路移動機械綜合監管,促進我縣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保障群眾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以柴油為燃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樁基工程機械、堆高機、牽引車、擺渡車、場內車輛等機械類型(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林業機械暫時除外)。
二、高排放標準:經檢驗,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濃度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規定的Ⅲ類限值。
三、我縣非道路移動機械禁行區的范圍是:西至苧溪河及城西路、東至貫城東路、南至西漢高速及漢江、北至牛頭山及山體邊界以內的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任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除外。
四、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通過按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其尾氣排放符合標準的,可以在上述區域內使用。
五、未掛牌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在本通告劃定的區域內使用。新購置或外地轉入未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購置或轉入之日起30天內完成編碼登記,方可使用。
六、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住建、農業農村、林業、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施工工地等場地開展監督抽測,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七、縣公安局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不達標、在劃定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抗拒阻礙執法檢查等違法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罰。
八、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洋縣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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