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合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以下簡稱禁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調整擴大為:合肥市市區全域、四縣一市城市建成區,以及上述區域以外的省級及以上開發區。
二、本通告適用于在施工工地、物流園區、大型工礦企業、港口碼頭、機場、鐵路貨場等場地作業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叉車、打樁機、鏟車、牽引車、擺渡車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經檢測,污染物排放超過《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的Ⅲ類排放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四、凡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單位、個人,需向所在轄區生態環境部門申報登記并申領環保標牌。新購置或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在購置或轉入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登記。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用區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合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責令改正,并對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每臺機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重點工程等部門予以配合,并根據各自職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實本通告要求。
六、執行應急搶險任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農忙作業的農業機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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