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并于2016年1月1日開始生效,新生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 》明確將非道路移動機械納入管理范圍,《大氣污染防治法》從生產制造、銷售、使用、試驗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將采取強硬手段,加強震懾,加大處罰,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增加其違法成本,對污染企業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明確規定: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處罰法規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對于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違反本法規定,機動車、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 停產整治,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并由國務院機動車生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該車型。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召回制度
國家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對于投放市場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發現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屬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并告知消費者,從市場消費者手中無償、強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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