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新《規程》的內容來看,是希望能做到從設計、制造、改裝、維修等各個環節盡量考慮到,但是由于缺乏對現在的叉車產品已經發生了巨大技術進步這一事實的深刻認識,特別是電動叉車和倉儲叉車由于大量新技術的廣泛應用,從而使得《規程》中對叉車技術部分的描述明顯陳舊,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步伐,再加上沒有做到對叉車生產商的深入調研,以至于出現了很多值得進一步商榷的地方,我在此僅僅提出一些個人的思考,由于我的水平有限,也許存在不少錯誤,歡迎我們叉車行業的專家同行批評指正,共同學習。
2.2 設計
2.2.2 主要受力結構件
2.2.2.1 叉車
叉車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車架、門架、貨叉架、貨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當叉車承載1.33倍額定起重量或者偏載時,主要受力結構件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思考1:什么標準是主要受力結構件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有具體的彈性變形量要求嗎?有撓度要求嗎?通過什么手段來檢測?
2.2.3 主要零部件
2.2.3.1 一般要求
(1)蓄電池驅動的場車,行走電動機應當采用 60min(S2)工作制,電動機的絕緣等級不低于 F 級;
思考1:對液壓電機是不是也要明確標明具體的要求呢?比如說采用 15min(S3)工作制是否可行?還有現在已經廣泛使用的轉向電機有什么技術要求呢?
2.2.4 系統與裝置
2.2.4.1 動力系統
2.2.4.1.1 叉車
(2)應當設置防止罩殼(如牽引蓄電池、發動機罩)意外關閉的裝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車上或者安裝在叉車的安全處。
(4)蓄電池叉車,蓄電池金屬蓋板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應當有 30mm 以上的空間,當蓋板和帶電部分之間具有絕緣層時,其間隙至少 10mm;
思考1:對電動叉車來說,無論是平衡重式,還是前移式,由于安全和便捷性,現在已經廣泛采用側面更換電池的方式,翻蓋式的結構已經越來越少了,《規程》中把這一點專門列出來,明顯缺乏對現代電動叉車的了解。
思考2:此項規定明顯是針對鉛酸蓄電池叉車,那么對鋰電池叉車的規定是什么樣的標準?
2.2.4.2 叉車的傳動系統
(1)機械傳動叉車,換擋應當有同步器;
(2)液力傳動叉車,應當具有微動功能;
思考1:機械傳動的叉車,安裝同步器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對于液力傳動的叉車,必須具有微動功能,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微動設計的初衷,是為了方便操作者駕駛叉車靠近貨物或貨架時,切斷動力,降低行駛速度,緩慢接近,準確停位,裝卸貨物。但是由于微動與制動的聯動,很多司機都習慣于踩微動踏板,來實現剎車的作用,而制動踏板卻很少用。實際操作時微動的過程很短,很多駕駛員無法區分微動與制動踏板,認為都可以用來剎車。這樣會導致變速箱內離合器摩擦片的早期磨損,增加維修的費用。而實際上,叉車的速度不高,完全可以利用制動減速來達到微動的效果,這樣可以用制動器摩擦片的磨損,來代替離合器摩擦片的磨損,減少不必要的維修。
2.2.4.3 轉向與操縱系統
2.2.4.3.2 叉車
(1)向前運行時,順時針轉動方向盤或者對轉向控制裝置的等同操作,應當使叉車右轉;
(2)控制裝置的動作應當和叉車的運動方向保持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車的輪廓內;
(3)采用動力轉向的叉車,轉向時作用在方向盤上的手操作力應當為 6N~20N;左右轉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 5N。
思考1:對于插腿式叉車來說,操作手柄明顯已經超出了叉車的輪廓范圍。
思考:2:現在隨著技術的進步,電子轉向已經越來越普遍得到應用,無論是轉向的操控裝置還是力量的大小,完全已經是今非昔比了,如360°轉向技術,圖示如下:
2.2.4.7 叉車工作裝置
(1)在叉車(除裝有伸縮門架和貨叉的前移式叉車)上使用一組單一功能的操縱桿時,離操作者最近的操縱桿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縱桿控制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縱桿控制側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縱桿控制輔助功能;在裝有伸縮門架或者貨叉的前移式叉車上使用一組單一功能的操縱桿時,離操作者最近的操縱桿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縱桿控制門架或者貨叉的移動,第三近的操縱桿控制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縱桿控制側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縱桿控制輔助功能;
思考1:坦率地說,《規程》中的這個規定顯得有點多此一舉,現在電動叉車的控制方式可以說是層出不窮,僅以下圖為例:
2.2.5 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2.2.5.1 一般要求
場車應當設置能夠發出清晰聲響的警示裝置和后視鏡。
思考1:一定要發出清晰聲響的警示裝置和后視鏡嗎?沒有就不合格嗎?藍光燈、紅光燈可以取代嗎?倒車影像可以取代后視鏡嗎?社會在進步,技術在進步,技術規范也需要與時俱進啊!
2.3 制造、改造與修理
2.3.3.3 產品檢驗
2.3.3.3.1 一般要求
(1)制造、修理單位應當依照進貨檢驗、過程檢驗作業指導書,做好相應的檢驗記錄;
(2)制造、修理單位應當依照出廠檢驗作業指導書,做好檢驗記錄,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3)檢驗記錄保存不少于 5 年。
思考1:關于檢驗記錄這一點,我相信企業基本上都在這樣做,這一點無論是對生產企業,還是修理企業,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首先是對安全監控和追蹤非常有必要,同時,也是企業建立大數據庫的必要內容。
2.3.4 隨機文件
場車出廠時,應當以中文形式附有主要設計圖樣、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2.3.4.1 主要設計圖樣
主要設計圖樣,包括總圖(或者整車示意圖)、制動原理圖、電氣原理圖、液壓或者氣動系統原理圖等。
2.3.4.2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包括產品質量證明書(主要受力構件的材質證明、出廠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格式見附件 A)。制造單位應當在產品合格證中聲明,明示該產品符合本規程和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思考1:根據本新《規程》2.2.2.1條款定義,叉車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車架、門架、貨叉架、貨叉,也就是說以后的叉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就不再是一張紙了,而是真的是一本“書”了,而且很可能是一本很厚的書,因為要包含一臺叉車上的車架、門架、貨叉架、貨叉的材質證明和出廠檢驗報告,如果車架部分各個結構件來自不同的供應商,鋼材的廠家、型號、規格、批次,各不相同,那么每一個部分都要提供材質證明和出廠檢驗報告,這對于叉車制造廠來說將是一件極其復雜的工作。
2.3.4.4 使用維護保養說明
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應當包括產品簡介、操縱機構示意圖、電氣原理圖、操作規程、維護和保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故障處理、售后服務等。
思考1:如果將來的叉車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中要求包含故障處理內容,那就是意味著這不是一本簡單的使用說明書了,而是一本叉車維修手冊了,叉車生產廠家能做到嗎?至少進口品牌的叉車無法做到。
2.3.5 告知與檢驗
從事場車改造的單位,在進行改造施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改造。改造后,原銘牌不變,同時增加新的場車銘牌,銘牌至少包括從事改造的單位名稱、改造日期、許可證編號及相關變化的信息。
從事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在場車改造、修理后,由從事改造、修理的單位自檢,自檢報告應當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場車改造后應當進行首次檢驗,合格并且變更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思考1:關于新《規程》中的這一條規定,在改裝叉車前,就要向叉車使用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告知并且獲得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改造。我想對于如防爆叉車的改裝來說,具體實施起來困難不少,具體細則,確實有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未完待續,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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