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告知與檢驗
原文如下:
2.3.5 告知與檢驗
從事場車改造的單位,在進行改造施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告知后方可改造。改造后,原銘牌不變,同時增加新的場車銘牌,銘牌至少包括從事改造的單位名稱、改造日期、許可證編號及相關變化的信息。
從事改造、修理的單位應當在場車改造、修理后,由從事改造、修理的單位自檢,自檢報告應當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場車改造后應當進行首次檢驗,合格并且變更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4.4 定期(含首次)檢驗
4.4.1 一般要求
首次檢驗,是指在場車使用單位進行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場車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進行的檢驗。
定期檢驗,是指在場車使用單位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對納入使用登記的在用場車按照規定周期(每年 1 次)進行的檢驗。
4.2 項目和主要內容
場車型式試驗、定期(含首次)檢驗的基本項目,見《叉車檢驗項目表》(附件 B)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檢驗項目表》(附件 C)。
4.2.1 叉車
(1)設計文件審查(設計任務書、設計計算書、主要設計圖樣、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資料核查(制造許可證、型式試驗合格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
(2)結構型式檢查、整車外觀檢查、主要受力結構件檢查、主要零部件檢查、銘牌和安全警示標志檢查;
(3)主要參數測量,包括額定起重量、起升高度、長度、寬度、高度及軸距、輪距、前懸距等;
(4)車輛自重測定;
(5)動力系統、傳動系統、行駛系統、轉向與操縱系統、液壓系統、制動系統、電氣和控制系統、工作裝置檢查;
(6)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檢查;
(7)作業環境檢查;
(8)性能試驗,包括裝卸性能、轉向性能、運行性能、動力性能、制動性能、穩定性試驗、防爆性能試驗、電氣安全試驗(蓄電池叉車);
(9)噪聲試驗;
(10)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試驗;
(11)主要受力結構件強度試驗;
(12)強化試驗,額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 10t 的內燃叉車不少于 400 小時,蓄電池叉車不少于 200 小時;額定起重量大于 10t 且不大于 25t 的叉車不少于 100 小時;額定起重量大于 25t 的叉車不少于 60 小時。
這是新增加的一個環節,也就是說以后每次廠家需要投標前就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使用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雖然這里條款沒有明確說明,但是我認為只有收到使用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書面正式同意之后才能去參加投標,否則有可能中標了但是不能進行改裝工作。
改裝工作完畢后,先由從事改造的單位自檢,自檢報告應當移交使用單位存檔。
然后是應當進行首次檢驗,只有在檢驗合格并且變更使用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所謂首次檢驗,是指在叉車改裝單位進行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場車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進行的檢驗。檢驗的項目見《規程》條款原文,我就不再重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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