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褂玫怯涀C補發。《使用管理規則》施行以前,已經辦理使用登記、尚未發放使用登記證的,登記機關應在2018年3月31日前補發新格式的使用登記證。
解讀說明:如果你的叉車在2017年8月1日前已經辦理了使用登記手續,但是還沒有拿到廠內專用機動車牌照,不用著急,叉車可以正常使用,牌照最遲會在2018年3月31日前拿到手。
?。ㄈ┦褂脴酥竞团普瞻l放。辦理特種設備改造變更、移裝變更、單位變更、更名變更時,登記機關應重新發放使用標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發生了變化的,登記機關應重新發放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并收回原車牌。
解讀說明:凡是叉車的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需要發放新牌照,收回舊牌照。
?。ㄋ模┳C件和牌照補辦。使用登記證、使用標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遺失或損毀補辦時,補辦程序、資料要求由登記機關自行制定。遺失補辦時,不得要求申請單位在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解讀說明:不管什么原因,凡是叉車證件和牌照需要補辦的,手續一律從簡,開證明重新辦理。
三、關于安全管理人員
按照《使用管理規則》必須配備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使用單位配備的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不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解讀說明:這一條對叉車使用單位來說,專職的叉車安全管理人員需要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兼職的管理人員不需要。
以上對文件的解讀說明,僅僅是我個人的理解,因本人水平有限,在理解上有可能不準確,甚至是理解錯誤,敬請廣大專家學者批評指正,不勝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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